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明确的是,需重新核定连续工龄的人群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的固定职工(不含参加机关个人缴费的固定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判刑等人员)。
参保单位申请核定职工连续工龄时,必须填报《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九三年标准工资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类是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及《转来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上山下乡知青职工提供有关下乡证明材料和返城后的招工材料。
如果是外地调入职工,属于国家干部调动的,需提供省人事厅的调令批文;属于工人调动的,需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劳动厅)的调令批文;属于部队干部调动的,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批文;属于广州市地区内调动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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