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原注册所需资料如下: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3、身份证复印件;
4、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6、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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