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市卫考办提出补办申请,市卫考办汇总补办信息后,每年7月中旬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递交一次补办申请。补办信息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印制并寄送空白证书到市卫考办打印并加盖印章,通知补办人员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补办程序
(一)持证人在市(州)级以上报刊登载遗失声明(附件1)。
(二)刊登遗失声明后,申请者持以下材料至当时考试报名时所属的市州卫健委考点(原考试、发证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1、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一份;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若无原件需要一起补办(附件2);
3、护士执业资格、护理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若无原件需要一起补办(附件3);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一份(附件4);
5、考生需提交1寸电子证件照片。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295×413(2.5cm× 3.5cm),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照片文件名按证书管理号或证件号码(无管理号情况下)命名。
法律分析:职称证丢失后补办程序:
1、向人社部门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登记表》,并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2、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要求正版)。
3、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发证书。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证补发(更换)申报表》。二获得本资格时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或人事部门档案室加盖审核章的复印件。且要字迹清晰,易于辩认。三登有本人遗失声明的报刊。
4、人社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给予补发新证。
法律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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