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李红看到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动者,就到该劳务派遣公司面试。劳务派遣公司询问了一下李红的基本情况后,觉得李红符合他们公司派工的需要,决定与李红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向李红收取职位介绍费,李红觉得自己不应该向该公司交所谓的介绍费。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律师答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自己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为劳务派遣性质不同于“职业介绍中介”,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理荟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介绍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等是其法定义务,其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中介费用,更不能扣发该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主观:
1、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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