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过去很多单位都建有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这种住房形式也是历史时期一大的特色,如今很多公房年代久远,已经不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有些甚至成为危房。如今在城市大规模拆迁过程中,公房也理所应当的被纳入拆迁范围之内,那么公房拆迁是如何补偿的呢
所谓的公房,是一个与私房、商品房相对的概念,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通俗一点说,就是国家或企、事业单位修建,租赁给特定的人群居住的房屋。比如国家投资修建的廉租房,企事业单位投资修建的职工宿舍等等。

公房根据投资修建的主体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局)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自管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公房遇到拆迁,核心是厘清两个问题:公房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的归属。公房是属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公房,是一种具有保障或福利性质的房屋,无论是由政府投资修建的直管公房,还是由企业投资修建的自管公房,均不能因为房屋拆迁而损害承租人原本享有的住房保障权利或者住房福利。因此,公房拆迁与谁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的分配也应当基于这个原则来进行。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是保持现状,即房屋还是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但是承租人的使用权也予以认可,这个时候,拆迁方一般是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拆迁方既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也要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或安置。
第二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然后,所有权人再对房屋的承租人予以安置。
第三种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价款,这样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就都归于承租人,由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各地关于公房的规定差别较大,拆迁时,补偿也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公房是由于历史的住房制度而产生的,很多房屋的拆迁,租赁关系非常模糊,具体补偿问题还要与拆迁单位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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