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集体还是个人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零四条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虽然过于笼统和宽泛,但细究之后仍可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1、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核心是“法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其行使主体依法当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2、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要义是“重大”。只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明和谐等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才能进入重大事项决定范畴。因此,地方一般性的事务或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的内容范畴。
3、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是“主动”。除地方“一府两院”等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更应主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决定。
二、重大决定权的行使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就地方人大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存在调查研究不够的问题。
一是时间不充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召开会议时才知晓需要审议的议题和具体内容,或者会前安排的调研时间很短,不足以了解议题的基本情况。
二是调查不深入。没有深入开展调研,或者在调研时满足于视察安排好的样板和示范点,调研图形式、走过场。
三是研究不到位。
三、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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