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形式是指教育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立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律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不同的立法主体创制出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不同的法律形式。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中直接有关教育的条款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原则和任务等,不仅是我国教育法的特殊表现形式,而且还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对教育事业实施行政管理而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5)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规定、办法、细则、规程、意见、大纲、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6)国际教育条约、协议。国际教育条约、协议是由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有关教育问题的条约、协定、议定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宣布加入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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