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在校生想从政除了考公务员还可以怎样?

 2024-12-24 07:03:01  阅读 337  评论 0

摘要:进入政府部门有以下途径: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是最根正苗红形式,考上了便是公务员编制,铁饭碗,并且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只要不犯大的错误,一直干到退休。二是报考事业编制的职位。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在工资待遇上相差不大,最大的区别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需要购买社保

进入政府部门有以下途径:

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是最根正苗红形式,考上了便是公务员编制,铁饭碗,并且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只要不犯大的错误,一直干到退休。

二是报考事业编制的职位。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在工资待遇上相差不大,最大的区别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需要购买社保,没有退休制。

大专在校生想从政除了考公务员还可以怎样?

三是报考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用人机制,受编制限制较少,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聘用各种专门人材,招考方式一般由单位自行组织,但不像公务员考试那么规范。政府雇员性质与企业用工类似,双方需签订合同,约定聘用时间,待遇参照相同岗位公务员编制的薪酬,需购买社保,但往往没有住房公积金。

四是合同工。合同工是历史遗留产物,目前正积极向政府雇员转变。

五是临工。因某项临时性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人员,但又无法解决编制问题的,可采用临工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结束后,人员自动解聘。

六是挂职。与传统挂职不同,近年来个别地方创新出一种用人方式,每年面向本科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招聘一批挂职人员,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期间安排到政府各部门挂职锻炼,博士生挂正科级职务、研究生学历挂副科级职务、本科生挂科员职务。第一年工资待遇比同级别公务员要低。试用期满后,实行双向选择,如果愿意留下来的,视情况转为事业编或政府雇员。

七是借调。借调分很多种,最常见的是从其他单位抽调专门人才到本单位任职工作,但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待遇仍由原单位发,只是在借调到的单位工作。一般来说,有些被借调的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在借调期间,如果表现突出,得到领导赏识,可以直接转为公务员编制。目前,很多政府机关专门给领导写材料的所谓枪手,很多都是从基层教育战线上的老师提拔上来的,他们刚开始都是以借调名义从学校调到政府部门工作,然后得到领导破格提拔直接成为公务员的。这也是唯一不用通过招考成为公务员的方式,关键在于能被伯乐相中。

八是报考选调生。选调生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后备军,报考条件较为严格,只招应届毕业生,通常安排到县以下基层,仕途发展以支部书记、党政办主任、党委书记为主。有关系的选调生升官提拔得很快,5年内达到正科级也不奇怪。

九是报考大学生村官。村官严格来说并不是公务员,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者。但有村官经历对从政有一定帮助。一是可以报考每年公务员考试中面向村官定向招考的职位。二是有机会被乡镇领导相中,直接提拔到乡镇机关工作。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释义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徐迟《精神分析》:“此刻时间虽然还早,已经有公务人员和学生们到街头来了,因为政府机关和学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寒夜》一:“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务员张先生 ,手里还抱着两岁的男孩。”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韦君宜《忆郭小川写诗》:“原来的机关公务员、司机、木工等向来不大读诗的都跑去看这首诗。”

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现代人眼中,公务员就是:拿着高薪,坐在办公室喊:“我好累!”,然后享受带薪休假的一个群体。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7大类: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协成员、检查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级领导。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词语由来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国外公务员分类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解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把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

对于公务员的很多管理环节,即使没有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明确规定某一考核等次作为某项管理事项的直接依据,实际上也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如对公务员的培训,可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长处和短处,有针对地组织实施;又如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应当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以达到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公务员的目的,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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