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据媒体报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一居民向当地街道办申请公开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却被告知需缴纳高达15万余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究竟该不该交这笔巨款,事实上要看我们怎样理解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适用前提条件。本文,在明律师就简明扼要地将此问题的答案告诉各位被拆迁人。
【行政机关依职权公开政府信息不应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前述《管理办法》就是基于该条规定制定的。也就是说,信息公开再怎么收费,也不能逾越第42条规定的范围。
纵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可知,收费仅存在于“依申请公开”之中,不在依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对于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信息处理成本理应由政府财政负担,而不应转嫁到老百姓头上。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属于市、县、乡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范畴。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也对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有明确要求。那么针对这部分信息,无论当事人申请公开涉及多大的数量,行政机关都不应对其收取费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范畴的情形。倘若政府怠于履行其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予以公开。此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仍属于“依职权主动公开”范畴,不能理解为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请的就是“依申请公开”。
【经复议决定、判决责令公开的信息不应收费】
即便当事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不是全都要收费。根据前述第42条的规定,只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数量、频次上明显不合理,涉嫌大量耗费政府行政资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去收费。
而在复议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等于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已经认可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正当性,“数量、频次上明显不合理”的存在前提已不具备。此时,行政机关应当乖乖的去履行复议决定、判决所确定的信息公开职责,而不是继续找当事人收费。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信息公开收费制度的设立目的事实上在于对明显不合理的反复、大量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引导和“惩戒”,而不是任由老百姓替行政机关分担信息公开成本。对于牵涉数量众多的征收拆迁补偿结果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电子版等方式提供,而无需逐页打印获取。对于行政机关以当事人未付费为由而拒绝公开的,当事人可直接针对其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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