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确定候选人和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分别是什么意思额?

 2024-12-25 10:15:01  阅读 892  评论 0

摘要:确定候选人,就是村民提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15天公示,然后正式选举的时候,只在这候选人名单内投票,其他人不能选.不确定候选人,就是选举当天,村民在选票上写上候选人的名字,然后看看得票情况.换届选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

确定候选人,就是村民提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15天公示,然后正式选举的时候,只在这候选人名单内投票,其他人不能选.

不确定候选人,就是选举当天,村民在选票上写上候选人的名字,然后看看得票情况.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确定候选人和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分别是什么意思额?

换届选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区人大代表选举方式以及区人大代表有什么待遇,一起来看看吧!

区人大代表选举方式

 一、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单位。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 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二、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侯选人产生

 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这可以看出,提名推荐为主、预选为补充是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产生的方式。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遗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预选不是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在村级换届选举中,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侯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 ,这是一种以海选方式确定侯选人的作法,从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四、委托投票

 关于两种选举的委托投票规定存在一些区别。选举法规定,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规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委托投票也作了规定, 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的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比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对受委托人的要求更严格,要求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根据上位法效力优先的原则,在村委会选举中受委托人应以委托人的近亲属为宜。

 五、罢免

 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罢免和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首先是提起方式上有区别。选举法规定,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其次是两种罢免要求的投票表决结果认定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代表法规定,罢免直选的乡镇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投票赞成,罢免才算成功,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 单过半 ,也叫 绝对过半 。这一罢免表决结果认定的计算方式,提高了罢免的 门槛 ,增加了罢免成功的难度,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选民罢免要求的主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表决结果认定的计算方式,与选举是一致的,即 双过半 、 相对过半 。

下一页是区人大代表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国***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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