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超生二胎怎么处理

 2024-12-26 05:21:01  阅读 168  评论 0

摘要:违法生育二孩已经处理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处理的,将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依法处理。以前超生的二胎,只要没有办理二孩准生证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起

违法生育二孩已经处理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处理的,将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依法处理。

以前超生的二胎,只要没有办理二孩准生证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前超生二胎怎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使全面放开二孩,以前计生违法已经处罚完毕的公职人员,不会因新的政策而不构成违法。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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