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其中,高等学校指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而毕业生指的是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申请退还学费的大学生兵需到就读高校领取或网上下载《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然后按真实情况填写。

《申请表》填写后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份学校留存,一份返还大学生本人。
学生持《申请表》去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武装部,经审核无误,武装部加盖公章证明个人参军情况。
学生持《申请表》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盖章,证明个人学费缴纳情况。
本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或部门将《申请表》寄、交回原就读学校,经学校及主管学校的上级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核,无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即拨款到学校,再由学校汇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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