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转专业,但学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被录取后,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须经两校同意,并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批准发文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四)学生凡因转学需重读的,所需教育成本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转入的学生在原校学习的课程,若与学院课程相同,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可不再重修,该课程成绩有效。若与学院课程不同,由教务处安排重修。
| 专业名称 | 计划类型 | 层次 | 科类 |
|---|---|---|---|
| 侦查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理工 |
| 侦查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文史 |
| 治安管理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理工 |
| 治安管理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文史 |
| 交通管理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理工 |
| 交通管理 | 非定向 | 高职(专科) | 文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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