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科技大学
2、太原理工大学
3、山西农业大学

4、山西医科大学
5、山西师范大学
6、山西财经大学
7、山西大同大学
8、太原工业学院
9、山西中医学院
10、山西警察学院
11、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12、中北大学
13、太原学院
14、太原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15、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16、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7、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8、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9、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20、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太原师范学院音乐系 (只是排序,不是排名)
太原师范学院音乐系建立于1986年,师资力量雄厚,学科建设完善。现有教职工80余名,在校生700余名。拥有享誉省内外的专家、教授、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20余名。拥有数码钢琴教学系统等现代化教学设施。设有声乐、钢琴、器乐、理论、美育、实践和实验等七个教研室。
太原师范学院音乐系以培养德育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本科学历的、合格的高、中等学校音乐师资,以及群众艺术团体、馆、所的演唱(奏)、编、导、管理人才为主要目标,以音乐学师范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音乐学非师范专业、艺术通才教育专业(方向)和成人教育专业。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师范教育特色的教学模式、运行机制和课程体系。科研梯队潜力巨大,学术研究成果显著。近年来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专著70余部,发表论文330余篇,完成各类科研课题10余项。并在全国和山西省重大演出和比赛中多次获奖。曾应邀赴意大利、日本、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演出。
2山西大学音乐学院是一所培养音乐高级人才的专门化学院,现有正、副教授29人,讲师20人,设有6系3室1所,即:理论作曲系、声乐系、键盘系、管弦系、民乐系、舞蹈编导系;音乐综合实验室、音乐图书资料室、乐器室和音乐艺术研究所。此外还附设有合唱团、民族乐团和交响乐团。 学院现有三个硕士点:音乐学、艺术学、戏剧戏曲学;四个本科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是山西省惟一一所非师范类音乐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太原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
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新校区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18号 邮政编码:030032
北校区 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 邮政编码:030001
中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专业就业率、学校有举办能力的学科和专业来定。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 学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新校区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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