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阳市学生资助政策汇总(学前+中小学+高等教育)

 2025-02-11 14:27:01  阅读 150  评论 0

摘要:一、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校内资助。 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

一、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022年贵阳市学生资助政策汇总(学前+中小学+高等教育)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校内资助。

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6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资助项目

(一)免学费。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三)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四)校内资助。

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资助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二)免学费。

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三)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从2019年开始实施)。

(四)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五)校内资助。

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五、普通高校资助项目

(一)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6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

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毕业生本科不低于7000元/人、专科不低于6000元/人,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人,新生不低于4000元/人(从2019年起执行)。

7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8校内资助。

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二)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从2021年秋季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没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由最高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过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

六、学生资助申请流程

(一)各学段学生资助 :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均由学生向所就读的学校进行申请,经学校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公示等程序后予以保障。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

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从2021年秋季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没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由最高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过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什么意思啊

包括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 )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不包括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学费,指办学的经费;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

作为贫困生,最头疼的时候是每学期开学,虽然九年义务教育以免收学费,但在高中学费,贫困生还是很烦恼,虽然学校有补助,有奖学金,但依然是杯水车薪,在经济发达国家是不收学费,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但对于贫困生上不起学的问题形势依然严峻

当我们看到父母为高昂的学费历经的血与泪的故事,当我们看到尊严与亲情在被恣意地践踏,当我们看到学子们的冷漠与无情……我们不能不震惊,被我们誉为“天之骄子”的学子们的良知去了哪里?我们的政府该怎样让无力者前行?我们的社会该给这些弱势的群体以怎样的关爱和帮助?

这组文章,旨在引起学生、家庭、社会乃至政府的思考。

2022年贵州省大学生基层就业学费退还

是国家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其学费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内的毕业生:

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2、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3、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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