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条
| 姓 名 | 所属 部门 | 请假 类别 | |||
| 请假时间 | 预请假 天数 | 销假 时间 | |||
| 请假原因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学生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党政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 院长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注:
1、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领导批准(担任教学任务的老师必须经教务处同意,担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职工必须学工处同意);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环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院长批准。院领导副职请假由正职批准,正职请假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2、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本人按上述表格顺序依次办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可委托部门负责人办理,口头请假无效。
3、请假手续办理结束后,将请假条交到党政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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