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贿案受

 2025-02-15 18:30:01  阅读 151  评论 0

摘要: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民办大学贿案受

由此可得,按受贿罪处理.

谢建邦犯什么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许晓鸣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主管校产工作,并受上海交通大学委派分别兼任由上海交通大学投资或参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后担任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许晓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许晓鸣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兰某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钱某、朱某贿赂的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原浙江省第九届人.大代.表和宁波市第十一 届人.大代.表,19⑨8.年10月因涉嫌受.贿犯罪,他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1999年6.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建邦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建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31.5万元 、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 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谢建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 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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