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5]2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盘山县、大洼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盘山县、大洼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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