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5-03-18 01:00:02  阅读 91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层次为本科,办学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为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6号。 第三条 学校对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层次为本科,办学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为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6号。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等,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我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作限制。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对于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于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相关省份有特殊规定的,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录取过程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具体收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2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学校省级一流专业小学教育(师范)19800元/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22000元/学年、生物技术22000元/学年,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19800元/学年。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收取标准为10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6152006、86152007。监督电话:(0523)86152519。招生网址:https://zs.nnutc.edu.cn/。学院网址:https://www.nnu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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