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60天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拟相应取消第47条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拟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励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为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不再享受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不再享受增加产假30日。

据悉,据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此计算,我省女职工生育今后或可享受产假158天。
取消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带有强制色彩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提倡自愿选择有效的节孕措施。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景德镇市二胎产假多少天及国家规定】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