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此问题是有过思考的,原因在于我得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在借款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不允许直接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被告。
上述二十四条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但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
但是如果把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呢?我在前段时间就碰到过出借人咨询如下问题:借条上只写了借款人一个人的名字,借款人恶意离婚,并且把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如果按照柯城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允许直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还要原告举证来证明此借款是出于借款人夫妻合意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是不是更不合理?
所以说举证责任给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一定道理,并且居于上述司法实践,不是所有法院都是遵循上述二十四条来审理案件的!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谭跃仑律师
微信公众号:tanyuelun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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