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江苏法院)

 2025-08-08 19:30:01  阅读 980  评论 0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聚焦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江苏元素”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多次提到了江苏法院的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接下来,让我们来盘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江苏元素”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多次提到了江苏法院的亮点工作和典型案例。接下来,让我们来盘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江苏元素”。

亮点工作

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

苏州法院把大运河生态环境与文化带建设的司法保护与姑苏古城保护相融合,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环资案件中相关特殊元素的保护;开展“古街水巷巡回庭”系列活动,设立首个古城大运河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站,在大运河展示馆设立大运河司法保护教育基地,持续凝聚司法合力,助推大运河文化带“最精彩一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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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司法屏障 守护大运河

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守护一江清水、两岸青山。

2021年3月,江苏高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长江岸线整治行政、执行等类型,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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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

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运用“滚动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额资金冻结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冲击。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查扣冻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活封”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活力,增强企业造血功能,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无锡法院积极研发“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物联网电子封条”和“物联网称重系统”,利用物品精准识别技术,实现对被查封财产和涉诉企业的“活”查封、“快”处置、“智”监管,加大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开创善意文明执行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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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执行,超赞!

推进执行跨区联动、信息全域共享、服务标准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江苏高院持续加强与沪浙皖法院执行协作,积极探索建立智慧执行建设协作机制和执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一体化执行协助模式,持续增强长三角地区智慧执行整体效能。2021年5月20日,四地高院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备忘录》,共同推动长三角执行一体化建设取得新进展。2021年全省法院办理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受托事项38136件,办结率和反馈率均为100%。江苏吴江法院与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法院共建“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平台,实现不动产、公积金等16项执行事务跨区域一体化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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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依托智慧法院打造执行工作一体化 建设新高地

案例回顾

驳回“强行啃老”等无理居住权请求

(苏州吴中法院)

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同孙女李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屋供陆老太居住并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后孙女李某将承租人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法院认为,陆老太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陆老太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苏州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而李某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苏州吴中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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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收下奶奶赠予的三套房却拒绝赡养,还将奶奶诉至法院......

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

(泰州中院)

年仅5岁的舞蹈班学员季某某,为帮助同学丁某某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经鉴定丁某某为一级伤残。因协商无果,丁某某监护人诉请判令季某某及其监护人与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扶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损害的认知能力,据此判决季某某及其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158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季某某的监护人出于对丁某某受伤的同情,自愿补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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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拉跳舞同伴起身,不料对方倒地后截瘫,5岁女童需担责吗?

审理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案,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宿迁中院)

章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经鉴定,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应当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首例适用新“未保法”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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