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相关法律规定(五险)

 2025-08-08 19:30:01  阅读 150  评论 0

摘要:“五险一金”作为对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保障之一,经常性地被用来衡量一家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但翻遍整本《劳动法》,只能找到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并没有关于“一金”——即住房公积金——的任何表述。结合实际生活中,存在

“五险一金”作为对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保障之一,经常性地被用来衡量一家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但翻遍整本《劳动法》,只能找到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并没有关于“一金”——即住房公积金——的任何表述。结合实际生活中,存在许多用人单位为员工正常缴纳“五险”,却对“一金”避而不谈的情况;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面试便明确告诉应聘者,公司已经开立了公积金账户,但不会为员工缴纳“一金”,除非员工愿意承担所有的费用。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明目张胆地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一金”是不是一个没有法律强制性的存在呢?

一、“五险”由法律多重保护,具有法律强制性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作、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劳动法》中,不仅在第三条第一款将“五险”的权利作为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五险”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更是在第九章中对“五险”进行了详细地表述和说明,并在第一百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同样对用人单位缴纳“五险”进行了重重限制。

在法律的多重保护之下,用人单位对于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是心存忌惮的,因此都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大多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但直接不缴纳的情况还是鲜有发生的。

但是反观“一金”,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不是那么友好的了。

二、“一金”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五险”有《社会保险法》这一明文的法律进行了直接规定,同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加持,自然所向披靡、畅行无阻。

然而“一金”的境地比起“五险”来就显得有些过于寒酸。

我国并没有关于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任何法律规定,没有专门的“公积金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是只字未提。仅在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地位,“一金”方才有了一席之地。

在《条例》的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强制性缴纳“一金”的表述过于隐晦,直到第二十条才写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说是一个用放大镜才能找到的存在。

除此之外,再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性缴纳“一金”的任何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一金”会有什么后果呢?……好像也没什么严重的后果,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就可以,甚至连滞纳金、利息都不用支付。

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违法操作、“顶风作案”,无非是违法成本过于低廉——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丝一毫的违法成本。当用人单位不缴纳“一金”的行为被查处时,后果只有补缴——也就是说把原来应该缴的补齐——而这原本就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人力成本。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再没有其他责任。

反观劳动者,如果强力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一金”的话,要么乖乖听话自己花钱缴,要么在最终补缴时自己承担一半的费用。不管哪种结果,劳动者都需要从自己已经领取的工资中再掏出一笔钱来——这无论如何都会是比较困难的。

再加上这个要求会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对抗的状态,于是作为劳动者一方,主动提要求的机率是非常低的。同时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提要求,所以大家相安无事、“和平共处”,达成了一种古怪的“默契”。

因此缴纳“一金”的义务,基本上只能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既然不缴纳,为什么用人单位单对设立“公积金账户”情有独钟?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不为员工缴纳“一金”的企业,也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仿佛在等待一声令下,随时准备着要为员工缴纳“一金”一样。

如果你把这看作是一种将来会缴纳的希望,那你可能要失望了。

因为用人单位这样做的原因,根本不是为了员工的“一金”缴纳而随时准备着,仅仅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就要承担缴纳罚款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在面试时,如果对方跟你说“我们现在不能为员工缴纳‘一金’,但我们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户,在未来会缴纳”时,千万不要把这当成未来的一个希望,而是听听就好,何必认真呢。

四、是否有必要将用人单位缴纳“一金”的义务直接写入《劳动法》?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金”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一金”全称“住房公积金”,是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因此它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城镇居民”在“城镇住房”而服务。

“城镇住房”实现的方式,包括自建、购买、租赁、借用住房等方式。

到此,“一金”和“五险”的区别也就十分明显了。与“五险”所保障的公民基本生存所需不同,“一金”所保障的,是劳动者可以控制的一项成本。

养老的花费、医疗的花费、工伤的花费、失业的花费以及生育的花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劳动者所不能控制的支出,甚至支出的多少也不由劳动者本人控制,而此类花费的特殊性质,无法将其列入“消费”一列。

而住房则截然不同,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笔劳动者可以操控的支出,花费的多少完全由劳动者本人控制,可以被纳入“消费”一列。

可以这样说,“五险”之于劳动者属于“雪中送炭”的存在,而“一金”之于劳动者至多属于“锦上添花”的存在。一“炭”一“花”,轻重自现。

法律属于对公民的基础权利的保障,属于“炭”的行列,如此说来,好像“一金”并不是那么有必要写到《劳动法》的条文之中,不被法律保障好像也没有什么大不了。

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住房需求也是劳动者的基础需求之一。劳动者固然可以选择住房条件的好坏高低,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有住房的基础之上,如果“锦”都不存在,何来的“添花”?

从这个角度上看,“一金”之于劳动者同样是“雪中送炭”的存在,有必要写入《劳动法》由法律进行强制性地保护。

一言以蔽之,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之中,“一金”的缴纳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仅在国务院的法规上有强制性。但以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仅有法规的强制性是不足够的,需要将“一金”提升至法律规定的高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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