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是以文件的名称来认定的,应该以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实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作为劳动合同法合法的主体,在一份聘请协议书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薪资等内容,该聘请协议可以算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但是缺乏必备的条款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具备双方当事人、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条款时,应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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