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案件员工身份代理管理趋严)

 2025-08-08 20:54:01  阅读 458  评论 0

摘要:广东法院已严审员工身份,无社保已不能代立案及参与庭审最近在广东省诉讼平台立案时发现,原来只提交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的员工代理立案模式已经行不通了,立案审核反馈中清楚提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作为补充材料。如果不提供,就会视为为劳动合同只是作为诉讼立案或代理的一个

广东法院已严审员工身份,无社保已不能代立案及参与庭审

最近在广东省诉讼平台立案时发现,原来只提交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的员工代理立案模式已经行不通了,立案审核反馈中清楚提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作为补充材料。如果不提供,就会视为为劳动合同只是作为诉讼立案或代理的一个工具,并非代表代理员工真实与代理单位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

股权、双重劳动用工自主权能抗辩?

看到补充材料反馈,立案人赶紧联系了法院立案前台询问是否有新的政策要求,并从集团化管理、双重劳动关系中表示补充社保证明才能立案与现实不符,且每个集团公司不可能为每个下属或所控制的公司配备一个通晓法律的人并为之缴纳社保,况且国家宪法、劳动法、司法解释均没有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权利,立案时当事人只要提供了员工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就完全能够证明当事人与代理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法院再行审查社保是对当事人主体自主用工权及管理权的侵犯,再者,即使退一万步讲,当事人与代理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交了社保,也未必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合同,这仍只是表现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实质是否真正用工上并不能体现,如果要在实质上进行审查,则法院更是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用工情况,但这往往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错位了法院应的角色 。但法院立案人员却表示双重劳动关系是不行的,另外当前已发现某些员工代理身份的人今天代理这个公司,明天代理那个公司,已经扰乱了法院审判秩序,所以,当事以员工身份代理的案件必须要提交社保证明,如没有社保证明的,也要提供相关股权关系证明,否则仅凭劳动合同已无法代理立案及参与庭审。

各地法院对员工身份代理的管控

关于以员工身份代理(民诉法上规定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问题的审核近几十年全国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有些地方的法院只看用人单位是否能提供劳动合同,而有的则需要劳动合同+社保,有的则即使有股权管理或控制关系的劳动合同+说明也无法以员工身份代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员工身份代理有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另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但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纪要(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对员工身份代理的证明资料均为选择性的,并非叠加型(当然从实质角度讲叠加型的更能证明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即便如此,当前广东法院的作法虽然比司法解释严苛,但从辨识实质存在劳动关系角度来讲也并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本意及精神。

未来之路何去何从?

在 没有社保无法以员工身份代理立案,也无法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更多的民事案件代理自然又是会回归到登记管理的司法系统,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在上述事务所执业的法律群体将又被打回只能耕耘自已所在缴纳社保公司的案件及从事一些非诉性的工作,或者只能申请公司律师,待完备一定年限(5年)后再跳回律师事务所,才能实现自己无限制代理案件的效果。只是原来单为诉讼为作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立案及参与审庭,这势必会对这一群人造成一段不小的阵痛。

代理趋严的背后

既然严格员工身份代理的门已开启,可以显见,未来这条门将难以再行松动,那群具备法律知识又没有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将如何转型?又将何去何从?或许在2022年执行律师将达到60万,未来几年将达到100万人口的关口下,此前以广泛的员工代理解决社会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已然逝去,必要性也无关紧要,在此背景下,如果再放松让这群或许并不具备实质的员工身份以当事人员工身份行诉讼代理可能会侵蚀司法秩序或既影响既有司法利益链条,还不如严管入口,这样名义正当或至少能与员工身份一样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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