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现象很普遍,在工程结束后,每次去找开发商要钱,开发商总会百般推拖,那如何避免出现被拖欠工程欠款的情况?拖欠工程欠款都需要哪些起诉证据?律师对话第253期邀请到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李占财律师为我们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李占财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拖欠工程欠款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李占财律师解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拖欠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李占财律师解答: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 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三、拖欠工程欠款都需要哪些起诉证据?
李占财律师解答:1、合同签订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记录、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工地影像资料,已经电话录音等;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工程预、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查询的登记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此外,施工方被拖欠建筑工程款的,除了是可以起诉发包人外,还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一并起诉。
四、法院判决后被告方不执行判决怎么办?
李占财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债权人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期限要看判决书上定的时间。超过该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五、如何避免出现被拖欠工程欠款的情况?
李占财律师解答:1、签订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对于预支款、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核定、工程进度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等内容要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必须明确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避免如扫尾工程未完工,发包方也称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工程完工后,尽快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报验
4、合同中约定: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5、对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认真做好工程签证,若增加工程量需要另行签订合同等。
6、发生纠纷,依法利用优先受偿的规定追索工程款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6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
李占财律师热心参与社区法律公益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他擅长债务债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事务、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倘若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李占财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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