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往往要比电视剧中的故事更加离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个场景:职工突发意外被送入医院,那边企业要求医院努力抢救职工的生命,而另一边的病人家属则在纠结,要不要放弃抢救,提前结束亲人的生命。
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荒诞而讽刺的一幕,都是为了“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可领取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约为四十九万,2020年提高到八十余万。
企业自然是不想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而对于职工家属来说,这笔赔偿又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也因此,这48小时对于企业和职工家属来说就是“黄金”时间,企业千方百计地希望医院能多抢救几天,职工家属则必须在48小时之内做出要赔偿还是保人命的选择。
这就很容易导致道德方面的问题,在哈尔滨,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工伤赔偿而引发的官司。
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收发室值夜班的门卫,有一个比他小两岁的妻子柳兴平,两人还有一个女儿在外地工作,柳兴平胆子比较小,丈夫又是上夜班,她一个人在家晚上睡得不踏实,于是在得到马殿臣所在公司的同意后,她就陪着丈夫一起上班,晚上睡在收发室。
2021年3月12日凌晨,马殿臣准备开始工作,但是没过多久,他突然感觉自己的头非常疼,于是赶紧招呼妻子,柳兴平马上把马殿臣扶到床上躺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很不幸的是,被送到医院后,马殿臣没过多久就被医生宣布了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脑死亡在医学上意味着人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丧失,这个生命个体也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马殿臣虽然还能靠呼吸机保持呼吸,但实际上他已经死去了,不会像植物人那样还有苏醒的可能性。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柳兴平一时之间没有反应过来,而紧接着,她就要面临一个十分艰难的选择,是否要拔掉丈夫的呼吸机,这直接就决定了丈夫的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拔,意味着丈夫很快就会停止呼吸,自己与丈夫携手了半辈子,她实在于心不忍在,而且远在外地工作的女儿也还没能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
不拔,在医院每天上万元的花销对她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一旦超过了48小时,也就意味着马殿臣的死亡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丈夫的离去过于突然,柳兴平不想接受这样的事实,也难以做出选择,而在当天下午,远在深圳工作的女儿也匆忙赶回了哈尔滨,见到了父亲最后一面。
第二天,母女二人将马殿臣转到了一家规模稍小一点的医院,也更方便她们照顾,即使知道丈夫已经无力回天,柳兴平还是在幻想着能有奇迹发生,但她心里也清楚,等待奇迹也不过是她在心理安慰而已,人已经死了,之后的救治没有任何意义。
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终于决定拔掉维持着马殿臣生命体征的呼吸机,几分钟后,马殿臣停止了呼吸。
在死亡证明上,马殿臣的死亡时间为3月14日18时48分,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而根据工伤赔偿的相关条例,由于他的抢救时间超出了48小时,因此,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马殿臣做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从法律角度上讲,相关部门的这一认定结果是合理的,但是从人情道德角度上看,这样的结果也着实令人难以接受,柳兴平随后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也没有改变工伤认定结果。
于是,柳兴平一气之下,将哈尔滨人社局、市人民政府以及丈夫生前所在的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并无不当。
2022年3月4日,法院驳回了柳兴平的诉讼请求,5月7日,柳兴平再次上诉,法院又一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兴平想要给丈夫认定工伤困难重重,首先就是因为丈夫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
而柳兴平认为,医生早在马殿臣被送到医院几个小时后,他就被宣布脑死亡了,这些医院都有证明,那时马殿臣就已经没有挽回的可能,自己是为了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再加上马殿臣走的突然,她不想让丈夫这么匆忙的就与家人告别,才延后了拔管。
因此人社局不应当机械的仅以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时间为依据,不认定马殿臣为工伤。
但是脑死亡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认定的死亡标准为心脏、脉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而脑死亡是医学界提出的死亡标准,它的诊断依据更加严谨,包括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且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全部具备。
由于在司法中还没有采纳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这两者的不同标准,以及法律上的不明确,对工伤认定造成了阻碍。
类似柳兴平这样的情况以前也并不是没有发生过,但这之中也有一部分最终被认定为了工伤。
在2016年,广西某县的梁某受单位派遣去外地出差,在返回路上昏倒,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经抢救多日已无好转可能,家人遂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后,梁某在五分钟后死亡。
梁某的死同样没有被当地人社部认定为工伤,梁某的家人遂上诉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认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
梁某发病当天就呼吸停止,需要利用设备维持生命,又经过多天抢救,梁某没有好转,且在拔掉呼吸机五分钟后死亡,根据梁某的这一情况,法院认定梁某为工伤。
无独有偶,江西赣州的钟某,同样是在工作时昏倒,经抢救呼吸停止,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在送医五天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随后提起上诉,一审败诉,但二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法院认为,钟某的抢救时间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但如果在48小时内以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并经过连续抢救最终导致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无疑是令人欣喜的,虽然脑死亡没有得到承认,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立场上看,相关部门在做出判定时,可以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不能仅以死亡证明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
也正是因为有过去类似的案例做依靠,柳兴平不会放弃上诉,之前她也不是没有考虑过48小时时限的问题,但是拔不拔呼吸管对她来说实在是一道难以做出选择的问题。
在理性上,她知道丈夫已经离去,任何的抢救都没有用了,但是在感性上,她想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她想再多看看丈夫,这都是一个普通人再正常不过的精神诉求,与得到工伤赔偿是两回事。
法律不应该让一个人陷入道德上的困境,家属想要挽救亲人的生命,是人之常情,工伤赔偿,是对一项职工因工死亡后给予近亲属进行的补偿的法律,这两者并非互斥,不能说家属因为想要救助亲人,就不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
换一个角度说,职工家属不能为了赔偿就早早地放弃治疗,这种行为从道德上是应当被谴责的,而企业也不应该为了不支付赔偿金,就强行要求医院做不必要的抢救,职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而事实上,48小时的规定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据一位劳动法专家表示,48小时是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可是在专业医学人士的眼中,这一说法并不成立,在医学上,没有绝对的48小时界限。
也正是因为如此,相关部门在作出认定时,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兼顾人情与法律,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48小时的时限要更加灵活的对待。
柳兴平相信,她丈夫的情况最终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它不应当成为一道“火车难题”,让职工家属陷入两难之中,尤其是在还不确定病人是否还有救治希望是情况下,如果为了赔偿提早做出放弃的决定,无异于成为让亲人死亡的帮凶。
48小时的限制本是从多重角度考量之后定下的标准,因为工伤赔偿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也不是能无限支付的,但相关部门在认定时也不能过于死板而失去人情味,政府部门应当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既要合法,也要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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