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车证明怎么写(公告)

 2025-08-08 21:42:02  阅读 250  评论 0

摘要:关于《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将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增强公开性、透明性,现将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草的《鹤壁市电

关于《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集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将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增强公开性、透明性,现将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草的《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集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8日前反馈至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征集方式:

信函方式:邮寄至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19号,邮编458030)

电子邮件方式:hbddzxctl@163.com

联系电话:0392-3370677

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6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市新销售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具有销售电动自行车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备案,并对电动自行车质量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经销商进行授权实行带牌销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有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电子登记管理系统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五条 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建立电子登记管理系统,并通过登记管理软件进行登记,不使用电子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

(一)在我市经销商处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向经销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在网上及其他渠道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在用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的应当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属于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网上等其他渠道购买的,还需交验电动自行车。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电子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现状信息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备案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申请转出、转移、变更、注销等业务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一)更换电机的;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

(三)改变外观覆盖件的

(四)变更联系地址

(五)变更联系方式

属于更换电机,还应当提交电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车架号进行变更。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及原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

(二)属于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或承诺书;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撒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作废: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五节 补、换领号牌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签署承诺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坏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补发、换发电子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变。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更正相关内容,换发电子行驶证。需要改变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收回号牌,确定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重新核发号牌、电子行驶证。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在被盗抢期间,电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原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新购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原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委托。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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