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如果细分,存在两类:
一般来说,商事合伙主体由于长期经商,往往具有较好的合同意识,在合伙关系认定上,几乎无争议,而只在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上存在争议。
而民事合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民营经济的主要合作模式,虽然经历了40年改革开放,但直到现在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创业初期的经营活动,通常以民事合伙为合作纽带。
如何确立合伙关系?签订书面协议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法院认定合伙关系,主要是依据该条,但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有口头协议、事实,也可以认定,但很难。
因为口说无凭、事实认定也要有 要件事实。
因此举证责任非常大,基本上……呵呵。所以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下面再来说一说,要件事实:
从31条可知,书面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因为其确立了合伙经营的各项事务处理原则,即便不懂法律,但如果能够读懂该条文,那么在未来的合作中,就能化解绝大多数的风险:
1、出资数额——出钱才有权
2、盈余分配——有钱怎么分
3、债务承担——亏钱怎么办
4、入伙——加人怎么办
5、退伙——减人怎么办
6、合伙终止——都不想干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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