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洛阳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
2020年1月,县政府展开“道路拓展、绿化项目“,由县执法局和乡政府配合实施。2020年,执法局和乡政府向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宋某的房屋系违建,限期一周内自行拆除。
宋某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向县政府申请复议,然而在复议期间,乡政府就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宋某的房屋,宋某无奈,只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乡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没有履行书面催告、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等法律程序,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至于强拆后,宋某能否获得赔偿,由于宋某无法提供该房屋系合法建筑的证据,因此对建筑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但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酌情赔偿6万元。宋某不服,继续上诉。
一审法院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宋某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乡政府应赔偿房屋本身的损失。
对此,双方都拿出了证据:宋某拿出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写着宋某的祖父、父亲均曾在该处宅基地上居住,现有房屋是宋某拆除了老房子后新建的。但由于该证明上只有村长签字没有村委会公章,法院不予认可。
而乡政府则拿出了土地申请书及照片,证明宋某在xx村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造房屋,该处的房屋系宋某违法占地,建造房屋;另外,也出具了一份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函,该回函写明,宋某违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房屋系合法建筑,但乡政府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宋某的房屋系违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乡政府无法证明宋某的房屋系违建,因此应赔偿宋某的房屋损失。
1. 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乡政府在30日内对宋某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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