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动迁安置的证明(以案讲法)

 2025-08-08 22:54:01  阅读 836  评论 0

摘要: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2014年底,哈尔滨市某村村民张某以“以租代买”的方式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年限为60年,并注明“因购买时无法办理产权证,遂仅先签订了租赁协议,由售卖方村委会帮助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

2014年底,哈尔滨市某村村民张某以“以租代买”的方式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年限为60年,并注明“因购买时无法办理产权证,遂仅先签订了租赁协议,由售卖方村委会帮助办理产权证”。此后,村委会迟迟未帮其办理产权证,张某夫妇用这套房子经营着一家餐厅,生意兴隆。

2018年因项目建设,张某的餐厅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员上门逼迁,严重干扰了餐厅的经营。张某夫妇准备接受拆迁,但是拆迁办出示的补偿安置协议极其不合理。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夫妇来到北京,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经过分析,燕律师判断本案风险系数比较低:第一,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委托律师代理的时间比较及时;第二,当事人比较理性,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

签订委托协议后,燕律师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律师函。律师函指明以下五点:第一,拆迁须以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为实现信息对称,望贵方提供征收决定及其它前置文件以证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性;第二,望贵方不要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者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委托人搬迁,否则不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贵方的自身利益;第三,望贵方正确约束己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勿使他们借拆迁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可能有损委托人权利的违法活动;第四,委托人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未经法院裁判贵方无权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前置拆除,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委托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贵方的犯罪行为,其一切后果将有贵方承担;第五,在补偿合理的情况下,委托人具有充分的诚意与贵方平等协商以达成合意,望双方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和谐解决委托人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从而有效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权利的真正保障。

律师函发出后,燕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掌握相关项目信息,保全证据。接下来便进行下一步维权程序。

随后燕律师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步步紧逼,最终促成谈判的顺利举行。通过多次拆迁补偿的谈判,2018年底,燕律师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一套门面房外加近20万元的安置补偿,案件就此完美解决!

律师说法

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一定要“信法”。面对拆迁一定用理智去维权,了解法律,必要的时候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便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合法财产,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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