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李某和朱某确定订婚,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在红娘张某的见证下,李某将35000元交付给朱某。订婚后,朱某多次向李某讨要钱财,李某无奈,通过母亲李某转给朱某28400元,通过舅舅转给朱某1600元,转给朱某的母亲30000元,通过借给证人王某30000元亦为交付朱某的彩礼,共计125000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李某抗辩:订婚当日只收到彩礼31000元,其中还有60000元是李某投资十元店的费用,不能作为彩礼的费用,不予返还。
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朱某返还李某9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实际收到的彩礼数额?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订婚当日将35000元现金彩礼交付给朱某,而朱某只承认收到31000元的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证明实际的金额是多少。
于是法院认可了红娘张某的证人证言,因张某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未偏向一方,而被法院认可。
另外,若是彩礼是以转账的形式,则更为直观,其只要将转账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即能证明彩礼的具体数额。相对于现金交付彩礼,也更加的直白、有力。
2、通过其他人走帐,作为彩礼进行讨要,是否能够认定?
本案中,双方在订婚之后,朱某向李某讨要钱财,是否能够认定其为彩礼?
答案是:可以的。
李某基于和朱某的婚约,满足未婚妻子的财产需要,认定对方和自己要在将来予以登记结婚,所以,通过了自己的母亲、舅舅予以转账交付,也应当认为是彩礼。
另外,李某称其借给王某的30000元,也是最终要转给朱某的彩礼,但仅有王某一人的证人证言,且王某与李某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采信。同时,李某也未能拿出其转给王某30000元的转账记录,收据,以及朱某收到该30000元的证据,不能认为已经转给朱某,李某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庭不予认可。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婚约存续期间,假意借给其他人钱,将其认定为彩礼是不能认可的,这属于双方的民间借贷,而非基于婚约给付的彩礼。
3、民间借贷与彩礼的区别,应当如何进行预防?
民间借贷的认定,需要有转账的银行流水,借据或者收条,而非单纯的证人证言,而彩礼是双方确定婚约关系,基于民间风俗习惯交付给对方的财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在婚约诉讼中予以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是预想到今后婚约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予,这种赠予的目的及时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又是即将正义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赋予合同生效的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
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彩礼9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文:木墩儿讲法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佐证和证明的区别(婚姻家事)】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