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5月21日傍晚,李女士因与丈夫吵架,心情不爽,独自一人去离家不远的湖边散心。无业游民孙某见李女士独自一人,就产生了强奸的想法,尾随李女士至偏僻处时,孙某从后面抱住李女士,抚摸其乳房及其他敏感部位,遭到李女士激烈反抗,孙某将其按倒在地,用力掐李女士的脖子,眼见李女士身体软了下来,孙某用手一试李女士鼻孔,已无气息。孙某以为李女士已死亡,将其裤子及内裤脱至膝盖处,对其实施性侵。完事后,李女士发出哼哼的声音,孙某吓得拿走李女士的包,逃离现场。不久,李女士慢慢清醒起来,起身欲坐起来时,不慎落入湖中溺亡。(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孙某涉及几个行为,个别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以下笔者谈谈自已对本案的看法,欢迎您发表自已的观点。
孙某将李女士掐晕后,用手试试李女士已无气息,主观上认为李女士已经死亡,客观上李女士并没有死,只是处于短暂昏迷状态。换言之,孙某具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但客观上却强奸了李女士。这种情况下孙某涉嫌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孙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理由大概为,李某没有强奸的故意,只有侮辱尸体,客观上却把活人当尸体进行奸淫,活人跟尸体的唯一区别就是多了一口气,降低一级评价,活人完全可以评价为尸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孙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这样一来,表面上看起来,案件做到了主客观相一致,可是如此定性,与案件事实不符,孙某明明强奸了一个活人,主观上认为是死人,活人就变成了尸体,强奸变成了侮辱尸体。如果如此定性,李女士肯定会非常不满。
观点二:认为孙某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孙某客观上的确强奸了活着的李女士,主观上虽然认为自已在奸尸但(侮辱尸体),但是奸尸的故意中能不能评价出强奸的故意?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因此,孙某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孙某开始只有强奸的故意,强奸结束后,趁李女士处于昏迷状态拿起包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客观上李女士没有死,因此,包仍处于李女士的占有之下,孙某采取和平手段拿起李女士的包,为盗窃行为。
本案中,由于孙某实施强奸的暴力手段,至使李女士处于危险状态中,因为现场就在湖边上,稍一翻身就可能落入湖中,此时,孙某就产生积极的救助义务,如将李女士移至安全处所,而孙某能做而不做,致使李女士落入湖中溺亡,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本案最大的争议可能就在孙某到底是涉嫌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笔者支持强奸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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