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尸案例(男子为性侵驾车将夫妇撞死)

 2025-08-12 21:24:01  阅读 1009  评论 0

摘要:【简要案情】2019年10月13日,莫某某独自驾驶小车从广东回广西,途中驾车游荡,伺机寻找单独出行的女子欲实施性侵。当天晚上11点左右,莫某某在一路口,看见一对夫妻骑电动车经过,莫某某看见电动车上的女子样貌极其好看勾起了他的性欲,心中便升起想强奸陆某的想法,随后开车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13日,莫某某独自驾驶小车从广东回广西,途中驾车游荡,伺机寻找单独出行的女子欲实施性侵。

当天晚上11点左右,莫某某在一路口,看见一对夫妻骑电动车经过,莫某某看见电动车上的女子样貌极其好看勾起了他的性欲,心中便升起想强奸陆某的想法,随后开车加速追了上去。直接将余某、陆某骑的电动车撞倒,导致两人昏迷。

莫某某开车往前行驶了一段后掉头回来将受伤的陆某抱上车后排,将陆某带离车祸现场,后来途中发现陆某没有了呼吸,莫某某将车开到一偏僻处停下对陆某进行了奸淫,后将陆某丢弃在路边开车逃离现场,莫某某为了毁灭罪证将所驾车辆进行烧毁,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新近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本案中,莫某某胆大妄为,漠视生命,与法律对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也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行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命案必破”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的理念。随着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数据为案件侦破中的运用,一桩桩命案积案得以侦破,让被害人得以安息,树立起了法律的威严,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尽管如此,仍有人不能响应法的号召,在各种不良动机支配下,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本案中,莫某某为了强奸女性,采取开车撞人的方式,致一对夫妇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因实施强奸导致被害妇女死亡的情况下,应注意:行为人故意将妇女杀死后,又实施奸淫的,应按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在强奸过程中,无论是强奸的手段行为,还是奸淫行为导致被害妇女死亡的,按强奸罪处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处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强奸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妇女的,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莫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本案中,莫某某开车将夫妻撞倒后,将妇女余某抱上汽车后排座,将其带离,当发现余某已没有了呼吸时,对已经死亡的余某的尸体实施性侵,涉嫌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奸尸)是针对女性尸体实施的性行为,而强奸罪针对的只能是活着的妇女。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

于某傍晚在公园闲逛时,发现偏僻处草地上躺着一名女性,走近发现是一名年轻漂亮的女性。于某看到女子一动不动,便大胆上前,用手放在女子鼻孔处,发现女子已没了呼吸,又试了女子的脉搏和心脏,生命三特征均已消失。而女子身体尚有体温,于某心生邪念,对女子尸体实施奸淫,没想到女子却活了过来。

本起案件,从刑法理论上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于某主观上欲侮辱尸体,客观上却强奸了女子,而强奸的故意中完全可以评价出侮辱尸体的故意,因为活人只不过是多了一口气的尸体,因此,在侮辱尸的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于某涉嫌侮辱尸体罪。而上述讨论的莫某某一案则不同,莫某某在对余某实施奸淫时,余某已死亡,因此,莫某某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不存在刑法上的错误问题。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莫某某事后烧毁自已车辆的行为,由于没有被侵犯的法益,不构成新的犯罪,即使烧毁的是他人的车辆,也不涉证据类犯罪,或另涉故意毁坏财物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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