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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啊!为什么企业要承担责任?”
“他们法定代表人签字了,只是没盖公章,为什么合同无效啊?”
“他就是这家公司的,有他签字为什么合同无效?”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合同的签订盖章十分常见,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对于合同签署中涉及到公章的真实性、公章效力、所盖印章的种类、使用更名前的旧章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等问题,企业和商业精英常常会忽略。
了解不同情形中合同签字盖章的有效性,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还有助于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流程。
在我们的固有印象里,第一反应认为:这当然无效,假冒的章与我何干?
但事实并非如此,盖假公章签订的合同仍可能有效!
针对合同签订时使用假公章的情形,法院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法规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假公章签订的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假公章的情况下,如若另一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有效。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使用企业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究其实质,由于更名前与更名后的企业实属同一主体,故不应因当事人在公章及名称上具有表面瑕疵而否定所签订协议的效力。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分析,以下使用未备案的公章签订合同的情形,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外使用多枚印章的,法院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企业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
二 若企业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后仍继续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
三 对于同一公章,企业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分别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在曾承认其效力的,不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又或是伪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
综上,如果在企业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下,即使通过鉴定证明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甚至属于伪造的,仍需要根据公章具体使用情况来判断以该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同样需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则合同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无效情形 公司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事后亦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为无效。
有效情形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经办人具有相应权限(如此前该员工曾长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有效,被代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此类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性质是否超出部门职权范围,举例而言,加盖人事部门章的劳动人事类型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一般有效,但加盖人事部门章的设备销售合同并非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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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罗列的仅为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形,对于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法院通常关注的是盖章之人的身份和权限,而不在于公章的真假,换而言之,若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即使使用假章,企业也要承担后果;若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越权代表的,即使使用公章,该合同也可能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
企业在签约时,应注意审核签字人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质,或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此外,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签约流程做好规范,包括建立公章管理制度、授权管理流程等,如需撤销相关授权人、代表人的权限的,应及时做好通知公告。
(广西摩尔律所事务所整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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