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财产混同,资金混用,是引发此罪的最大原因。一些财务制度、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小企业尤为多发。
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无罪案例其实很多,从刑事辩护角度来看,此罪的无罪辩护点也相对(其他企业刑事风险)较多。
本文通过总结有关无罪判例,来举明有关【挪用资金罪】的4个常见无罪辩护点——
1、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资金具有完全支配权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挪用资金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3、挪用单位资金并非用于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4、行为人挪用资金不属于单位资金(或资金性质不明)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016)吉24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是源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其挪用公司资金并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这里的前提是“个人对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果公司实际投资人另有其人(存在其他隐匿股东),那么挪用行为就可能会涉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查明投资资金的来源问题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点。
2、挪用资金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04)宣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支用公司21万余元,致使尚欠11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存在,上诉人亦不否认,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中,尚不能证明上诉人将该11万余元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具备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多见,有的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挪用单位资金,但是资金用途系用于单位的业务发展,或其他单位开支。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事实是存在的,但是该笔钱款未被用于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挪用单位资金并非用于个人谋取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6)皖03刑终36号刑事判决书】
首先,上诉人厉某的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千秋公司8月财务帐明细财务支出中明确记载了借给田某70万元的事实,说明上诉人厉某对于将公司资金70万元借给田某并未隐瞒,且如实记载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厉某出借公司资金70万元给田某是为个人牟取利益……现有证据证实,70万元借款及利息已归还千秋公司,厉某个人并未从中获利。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上诉人厉某将公司资金70万元借给田某为谋取个人利益证据不足,上诉人厉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也是实践中的常见无罪辩点之一:即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比如:对于行为人挪用资金行为,其目的在于让公司的空闲资金生出利息,且所获利益用于公司日常支出,而非个人获利的。
4、行为人挪用资金不属于单位资金(或资金性质不明)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4)永中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利用担任寿雁村委会支书并兼管村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了16万元土地转让款借给其内弟刘某甲用于扩建水泥厂,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但该款在转让行为没有生效时就退还了购地户,此时,上诉人吴某甲挪用的该项资金不属于村集体资金,是唐甲等购地户的资金,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与挪用资金罪客体不符,故上诉人吴某甲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者借贷他人的行为。
所以,如果所挪用的款项从性质上来说并不属于单位资金,那么挪用行为本身也就没有侵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结语:
除了上述四种有关【挪用资金罪】的常见无罪情形,此外关于【涉案数额】、【主观故意】等方面看——
涉案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观不具有挪用资金故意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比如,涉案数额的法定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出台实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的二倍,即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00元。
总的来说,从刑事风险防控角度来看,企业家应具备企业资产合规意识,尤其区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避免随意支配企业资产导致的涉罪情形。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判例解读)】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