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三岁女孩一人在家不慎从阳台摔下身亡)

 2025-08-09 11:30:01  阅读 193  评论 0

摘要:前言独自放任小孩一人在家危险!这是个真实的案件,也是人间悲剧。照顾小女孩的奶奶一时疏忽放任小女孩独自一人在大厅阳台上玩耍不慎摔下身亡,不禁让人痛惜!孩子父母把物业公司、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物业公司、开发商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物业公司、开发商究竟要不

前言

三岁女孩一人在家不慎从阳台摔下身亡,物业公司、开发商要担责?

独自放任小孩一人在家危险!这是个真实的案件,也是人间悲剧。照顾小女孩的奶奶一时疏忽放任小女孩独自一人在大厅阳台上玩耍不慎摔下身亡,不禁让人痛惜!孩子父母把物业公司、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物业公司、开发商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物业公司、开发商究竟要不要对该小女孩的身亡担责?父母、物业公司、开发商三者责任该如何确定?法院最终又如何判决?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

1、2012年5月,邓某某、王某夫妻共同购买佛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

2、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邓某某、王某签订前期物业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禁止业主使用各种材料封闭阳台。

3、2017年8月,邓某某、王某生育女儿邓某函。

4、2020年4月18日九点许,只有邓某函及其奶奶陆某某在家,邓某函在大厅阳台上玩耍,因陆某某要去其他楼层晾晒衣服,以为时间很快,故离开房屋,只留邓某函在大厅阳台上玩耍,不料,陆某某离开房屋时忘带钥匙,房门被反锁,无法进入房屋。10点许,发生惨剧,邓某函不慎从大厅阳台摔下身亡。警方的勘察笔录确认排除他杀,但也无说明小孩系从大厅阳台栏杆的缝隙处摔下。

5、邓某某、王某认为物业公司禁止封阳台有过错,开发商的阳台栏杆空隙太大,质量不合格,导致其女儿摔下身亡,侵犯了其女儿的生命、健康权,故把物业公司、开发商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连带承担邓某函身亡的医疗费、误工费、火葬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共计约80万元的80%的责任,赔偿损失近64万元。

6、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一、其不是房屋阳台栏杆的施工方;二、邓某函从阳台摔下时,及时进行了报警及110,履行了力所能及的管理义务,对小孩邓某函的身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7、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一、房屋已验收合格,且邓某某、王某在接收房屋时,确认大厅阳台栏杆无质量问题;二、大厅阳台栏杆已过保修期,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三、涉案阳台堆放着凳子等杂物,无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小女孩邓某函是从大厅阳台栏杆的缝隙中摔下,邓某函有可能借助阳台的凳子等杂物越过大厅阳台的栏杆而不慎摔下,故其对小女孩邓某函的身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8、法院委托专业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对涉案阳台栏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阳台护栏横向垂直杆件净距点共测120个,阳台护栏竖向垂直杆件净距测点10个,其中,横向阳台护栏垂直杆件净距超过《民用建造设计通则》规定的110MM有54个,达45%,超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竖向阳台护栏垂直杆件净距113MM的有23个,达19.2%。

律师评析

三岁女孩一人在家不慎从阳台摔下身亡,物业公司、开发商要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法律的适用应根据《侵权法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

根据原《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但一般而言下,物业公司仅对小区内涉及到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房屋外墙、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公共排水管道等才有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的责任,对于属于房屋业主自有的房屋内部的设施及设施则没有上述义务。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在发生小孩摔下事件后,及时报警和拨打110,尽到了力所能及的管理义务,虽然前期物业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禁止业主使用各种材料封闭阳台,但物业公司对小女孩不慎摔下身亡的原因并不是由物业公司造成,其对小孩的身亡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仅根据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禁止一切材料封闭阳台,以及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负有管理义务,从而让物业公司担责,难免是对物业公司的苛责。

二、关于开发商的责任

1、《建筑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应确保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若开发商所开发建设的房屋或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承担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责任。

2、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女孩系从大厅阳台的栏杆缝隙中摔下,但由于涉案房屋的大厅阳台的部分栏杆的净距不符合《民用建造设计通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小女孩有可能从阳台栏杆的大空隙中爬出而摔下,存在法律上的高度盖然性,故开发商存在过错,应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父母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孩事发时不足三周岁,对外界事物缺乏基本认知,尚不具有对危险的识别能力,需要监护人格外照料,邓某某、王某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不足三周岁的女儿尽看护、照顾的法定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邓某函的奶奶即邓某某的母亲陆某某未尽注意义务,让不足三周岁的邓某函独自一人在大厅阳台玩耍,且在离开房屋时亦未将大厅阳台的门关上,存在较大的过错。陆某某的行为所引致的后果应由邓某某、王某承担。

综上所说,物业公司对该小女孩的坠亡无过错,开发商有一定过错,作为小女孩的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存在较大过错。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即开发商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三岁女孩一人在家不慎从阳台摔下身亡,物业公司、开发商要担责?

父母承担80%的责任,开发商承担20%的责任,向邓某某、王某赔偿损失18.7万元,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语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风险意外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家长或亲属对幼童的照顾应格外小心,容不得半点疏忽,否则,可能造成后悔不已的事。开发商应严把商品房的质量关,尤其是对阳台护栏、窗户等的质量更应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施工、验收,要充分考虑到幼童可能会爬攀的风险,给业主交付放心房、安全房,否则应承担赔责任,但无论赔多少钱都无法挽回鲜活的生命,无法抚慰发生意外事故给业主所带来的创伤!物业公司也应支持业主预防安全隐患,尤其是业主对自家阳台、窗户采取预防安全隐患的适当措施,不可为了消防而一刀切禁止业主用任何材料封闭大厅阳台,同时加强小区的巡逻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尤其是发现小孩爬攀的,应及时提醒家长或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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