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通奸(撞见妻子与他人)

 2025-08-09 12:48:01  阅读 1004  评论 0

摘要:【简要案情】李丽与丈夫孙强结婚两年,孙强便被单位远派国外,执行某大型基建工程监理任务。李丽辞去工作,回到孙强老家照顾公婆,一个山清水秀的小村庄。孙强一去就是大半年,李丽则一心在家照顾公婆和年幼的孩子,而孙强则因疫情原因,本来应有的回家假期也一拖再拖,眼看两

【简要案情】李丽与丈夫孙强结婚两年,孙强便被单位远派国外,执行某大型基建工程监理任务。李丽辞去工作,回到孙强老家照顾公婆,一个山清水秀的小村庄。孙强一去就是大半年,李丽则一心在家照顾公婆和年幼的孩子,而孙强则因疫情原因,本来应有的回家假期也一拖再拖,眼看两人分别近一年,村子里有个游手好闲的中年男子刘某,垂涎李丽的美貌已久,趁李丽公婆年老孩子尚幼,多次趁中午和夜间潜入李丽房中,强行性侵李丽。李丽想报警,考虑到村子里人多闲话多,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孙强远在千里之外及孙强的感受,李丽选择了忍气呑声,一心想着等孙强回来一切都会好起来,可是李丽的懦弱并没有让刘某的收手。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随着疫情的好转,孙强回家休假,为了不给李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结束十四天隔离后,孙强准备给李丽一个惊喜,回到家中已是晚上十一点多,父母早已关灯睡觉,而李丽的房间却亮着灯,孙强轻手轻脚推开房间时,眼前的一幕令孙强如五雷轰顶,顺手抓起炕边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扑向刘某,刘某受伤后与孙强打斗起来,孙强一刀刺中刘某胸口,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查,当晚刘某趁李丽及老婆睡着,翻墙入室正在对李丽实施性侵,而孙强则误认为李丽正在与刘某偷情。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本文略去无关情节,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看完本案例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说,刘某死有余辜,孙强的行为是正义的,不是犯罪行为,那么如何从法的角度排除孙强行为的违法性,给孙强一个出罪的理由,让正义得以体现呢?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防卫意识与正当防卫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无论哪一种防卫,其前提都要求: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里的“为了......”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为了是主观目的内容,只有具有这样的主观目的而实施正当防卫的,才具有合法性根据,采防卫意识必要说;另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为了是客观内容,面对客观的不法侵害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采防卫意识不要说。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采防卫意识必要说,当防卫人本来实施的是一个法益侵害的行为,即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虽然偶然保护了另一个同等或更大的法益,但由于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却因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如王某正在举枪准备打死刘某,枪响后没有打死刘某只致其重伤,而王某在开枪打刘某的时候,刘某正在举枪射杀孙某,而王某对此并不知情。本案中,王某不具有防卫意识,却偶然阻止了刘某射杀孙某的行为,即使王某的行为保护了更大的法益,也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采防卫意识不要说,虽然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识,偶然保护了同等或更优越的法益时,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据此,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采后一种观点,采防卫意识不要说。

评价孙强的行为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孙强持水果刀刺中刘某胸口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杀人行为,众所周知,水果刀虽然不是杀人的工具,一旦水果刀用来刺向人的致命部位时,水果刀就是一种杀人工具,持水果刀刺向致他人致命部位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因此,本案中,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孙强的行为是杀人行为。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在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则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根本没有法益侵犯性,一个连法益侵犯都没有的行为,不可能受到刑法的评价。本案中,孙强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呢?

按照防卫意识必要说的立场,本案中,孙强根本不知道妻子正在被刘某强奸,只是认为妻子与刘某系通奸,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夫或妻一方恐怕连一般防卫的权限都没有,因此,本案中,孙强没有防卫意识,他刺死刘某的行为根本不是正当防卫,只是基于个人的报复。由此,基于防卫意识必要说,孙强涉嫌故意杀人罪(既遂)。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按照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孙强客观上将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刘某刺死,虽然孙强没有防卫意识,却偶然阻止了刘某的强奸行为,理论上称之为偶然防卫,也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孙强刺死正在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刘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撞见妻子与他人“偷情”,丈夫一怒之下刺杀奸夫,如何评价本案?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无罪,不同的刑法理论持不同观点,按照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本案中,孙强涉嫌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观点,本案中,孙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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