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怎么看待在婚姻中劈腿的人的呢?
为人不忠、道德败坏……
大概都是这样贬义的词汇
是否可以将“道德败坏”与“高材生”“精英人士”联系到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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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件大事
网上持续发酵
讲的是一位正在美国耶鲁大学读书的博士生丈夫
实名曝光了自己的妻子劈腿,与人通奸
第三者还是妻子的男下属!
而这一位被爆劈腿的妻子
还是国内一位知名度很高的建筑设计师
这位丈夫已经咨询了律师并报警处理
妻子以及男下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爆料人与妻子新婚不久后,便前往美国的耶鲁大学继续深造,他在发给妻子所属公司的举报电子邮件中表示,妻子在他出国留学期间与自己的男下属处于长期的非法同居状态,二人婚内通奸,已经侵犯了中国的婚姻法,构成犯罪,并且挑战了社会中的道德最低线。
妻子的不雅行为已经给家中的老人带来了极大的心里伤害,对于他本人,更是巨大的打击。据称,他在美国时时刻刻都希望赶紧完成博士相关的学业,就能与新婚的妻子在家中团聚,谁知妻子竟与自己的男下属在结婚的婚房中长期非法同居,让人完全无法接受。
对此,严先生已经咨询了律师并报警处理,对妻子以及男下属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牵涉此事件中的主角全都是海外名牌大学毕业的海归,高智商、高学历的成功人士,颜值、才华双双在线的社会精英。现如今,闹到这个地步,不免令人唏嘘感叹。
一、出轨能否上诉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只有同居或者重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像一些偶尔的通奸行为、嫖娼行为,并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也就是说,出轨的那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会少分。
如果一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实践中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情况是一方婚内出轨,但另一方也有过错的话,此时请求损害赔偿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一般认为出轨导致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例如:丈夫(妻子)经商后在外包养情妇(夫)而导致离婚的,妻子(丈夫)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不考虑证据和诉讼程序的问题,重婚和同居是法定的准许离婚的理由,但通奸不是。
不过,在司法实务中,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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