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卡(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390套)

 2025-08-09 14:21:01  阅读 621  评论 0

摘要:栽了!赣州这七人因收购他人银行卡被判刑!银行卡可以卖一千元?遇到这种“好事”是不是有一点点心动?当心因小失大!近日,赣州一伙人因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01基本案情徐某开办赣州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伙同张某、王某、凌某、刘某

栽了!赣州这七人因收购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银行卡可以卖一千元?遇到这种“好事”是不是有一点点心动?当心因小失大!近日,赣州一伙人因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390套!赣州这七人被判刑!

01

基本案情

徐某开办赣州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伙同张某、王某、凌某、刘某等人,以每套人民币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后再以每套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价格卖至柬埔寨。

经审查认定,徐某团伙共计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390套。

乐某、钟某应徐某的要求,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或介绍他人将银行卡套件卖给徐某、王某等人。经审查认定,乐某收购并转卖银行卡套件共计28套,钟某收购并转卖银行卡套件共计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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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王某、张某、凌某、刘某非法收购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乐某、钟某非法收购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其中,徐某作为本案涉案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实施本案犯罪的组织、领导和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最大。王某负责处理收卡、验卡、信息统计、寄卡等主要事务和其他公司管理等大多数事务。张某和刘某为徐某实施收卡、验卡、信息统计、寄卡等事务,遂认定该四人为主犯。

凌某不懂电脑,主要实施开车和看店、打杂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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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凌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钟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以案释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既包括通常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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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04

被收购的银行卡到底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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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的护身符

网络赌博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动,钱款频繁进出很容易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犯罪分子为赌博便利,收购优质银行卡则成了首选。

诈骗团伙的隐身衣

在诈骗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害人将钱款汇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该账户,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非法洗钱的过滤器

为了使灰色收入合法化,犯罪分子将不法资金存入购买来的银行卡,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多转几手非法资金便被洗得“干干净净”。

逃税漏税的障眼法

部分心怀鬼胎的企业收购银行卡,将公司大量资金分别转入这些无关账号,以此达到逃税的目的。

05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诈骗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让人防不胜防。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一旦被识别出系涉案银行卡,轻者人民银行将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自己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重者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务必慎重对待自己的个人信息,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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