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蔡某在某银行ATM机房内捡到一个手包,随后带着离开。路上,蔡某打开手包看到其中有一张银行卡,背面还写着一串疑似密码的数字。蔡某到ATM机上试了一下,该串数字竟然是银行卡的密码!蔡某一时贪念,从中取出8000元。
近日,蔡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来源:豫法阳光公众号)#法海说法##法律人举案普法#
我们都知道银行卡分为两种,一类是借记卡,一类是信用卡。借记卡是里边有钱才能花,没有钱花不了的;而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没有钱也可以透支。这是我们通俗的认知,也是普通生活中这么认定的。
然而,在刑法上却不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出台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也就是说,在刑法层面上,所有的银行卡都是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像本案这种情况,其实也像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做过一个批复,其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像本案这种情况,只是取出了8000元,无论是按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按盗窃罪,判处10个月的刑期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很多人可能会纳闷,明明只花了8000块钱,为什么还要判2万元的罚金这么高呢?
一般情况下,像盗窃罪之类的罚金都是会在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是比较特殊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2万元的罚金是最低的了,不能再少了。
我们刚才只说了怎么判刑,那么被害人怎么办呢?这8000块钱怎么办?
这个不用担心,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也会判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8000块钱损失的。
对于银行卡持卡人来说,一定要记住,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要妥善地保管好银行卡,一旦银行卡遗失了,应当尽快地挂失。
对于像本案被告人这个运气比较好的人来说,一旦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当交给银行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不要老想着天上会掉馅饼,否则掉下来这个可能是承受不了的大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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