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古代背景的影视作品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人,他们足智多谋、口才上佳。有时候他们作为富商豪强的“师爷”打压穷人,有时候帮助劳苦大众申冤出主意对抗有权有势的“豪民”。因为帮持对象的水火不容,所以他们常常随自己支持的一方对簿公堂,胜利与否基本上也都看他们的表现,他们就是古代的“讼师”。
讼师,又称状师,顾名思义就是古代诉讼者的“师爷”,即帮助自己一方的诉讼者打官司的人。讼师主要由落第的士人学子、在家赋闲的官员、士人、乡约、保甲、豪强等等。
他们的职业类型类似于现代的律师。而“律师”这个名词是近代由西方传过来的,并作为一种职业在中国落地生根。事实上,在古代由于平民大众目不识丁而官司不断,就需要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人的帮助。在古代讼师也常常被称作“刀笔先生”、“刀笔邪神”。
不论被如何称呼,但带“刀笔”二字,讼师在文学上是有功底的。事实上,讼师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帮人写书状。这些书状主要有遗嘱、各类契约以及各种向官府提供的申请书、讼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讼状。讼师可以在讼状中添油加醋地写,使原本不紧急的事情变得紧急。也可以把事件写的使人黯然泪下,博得官府的同情,以此来加大官司的胜算,所以优秀的讼师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文学功底。
讼师可以为了金钱而搬弄是非颠倒黑白,被别人扣上“讼棍”的帽子。也可以以法维权得到美名。因为不是一个正规的职业,所以讼师与西方的律师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重要的一项不同就是地位。讼师在古代并不被官方承认,甚至官方认为讼师都是阻碍官员办案的“毒瘤”,因此对讼师相当抵触,这与当今人人称赞的律师是不同的。
中国古代大部分时间都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儒家思想想要建立的是一个“大同”的世界,一种“无讼”的理想境界,因此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厌讼”、“耻讼”之风,专以诉讼见长的讼师们地位自然不会太高。
现代公认的讼师祖师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郑国雄辩家邓析。据记载邓析通晓律令,擅长诉讼,一身雄辩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曾有人找来好几个擅长诉讼的人来和他辩论,都没能胜过邓析。与后世“舌战群儒”的诸葛亮颇有几分相似。但当时的郑国掌权者上卿驷歂认为这是危害国家扰乱民心的计俩,下令处死了邓析。
邓析虽然死了,但讼师这个行业却被保留了下来。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后世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绝顶高手”。清朝的“广东四大状师”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广东四大状师,一般指的是陈梦吉、方唐镜、刘华东、何澹如。
这几位的名字最无争议的,也是排名第一的状师非陈梦吉莫属。甚至有人说方唐镜和刘华东是陈梦吉的弟子。这个说法虽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但也可以看出陈梦吉的本事出人,知名度很高。在清的民间传说中,陈梦吉“扭尽六壬、足智多谋,死能回生,挛(弯)能使直,黑为之白,白为之黑,民视之若神。”
这无疑是极高的境界了。现代的律师尽管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但像陈梦吉这样有着颠倒事实能力的确实凤毛麟角。陈梦吉说自己的诉讼本领一定要练到说出的话不仅要让别人相信,更得让自己相信。即便说出的是“太阳从西边升起”这样的话。其他的三位状师也有着这样的本领,虽然比起陈梦吉稍逊一筹但也不容小觑。
讼师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写诉状。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普通大众为了果腹生存就已经很艰难。很难有能力再去让子女去读书学习,因此文盲在社会上非常普遍。而打官司诉状又是必须的,所以讼师主要的任务就是帮助普通民众写下诉状。不论是正常的对簿公堂还是击鸣冤鼓诉冤,一纸诉状都是必不可少的。
讼师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替雇主斡旋、周旋案子。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人情的社会。在古代通关系是做事很重要的一方面,包括打官司。不论出发点是善是恶,证据充足与否。古人在打官司前总要找大量的人物疏通关系。因为关系官司由优势转为劣势的不在少数。普通民众又没有和官员的关系联通。讼师作为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物,拥有极宽的关系网,可以帮助雇主打通关系。来使雇主在诉讼中取得优势或者不至于到劣势。
讼师的第三个作用,是为社会培养更多的讼师。任何事物既然存在,就有其存在的意义。虽然社会中讼师的地位并不高,但社会对其还是有很大的需要。按照现代的经济学理论,有需求就有市场。讼师的报酬一般都很高,为了金钱即使社会地位不高仍然有许多人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于是讼师就承担了培养下一代讼师的任务,为社会需求填补空白。
讼师满足了一般群众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需求,解决了一个个的社会争端。同时讼师的出现刺激了古代的司法制度不断向前发展。讼师提高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对民众起到了启发、教化的作用。可惜的是古代在封建社会的局限下忠君思想使社会重视权力而忽视权利。因为民众的权利意识对统治者不利,统治者经常视讼师为“乱法之诉棍”。
讼师作为古代的法律从业者,虽然不被民众普遍认可,但其对民众的权利意识等的培养是不可忽视的。虽然不被官方认可,但对法制的推动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讼师在古代终究是不可或缺的一股特殊力量。
参考文献:
《法意与人情》
《法制博览》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古代律师(古代打官司请)】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