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会比较高,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些支出都是有限额的,那么作为一个会计人员,你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做到不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上我统称为公司费用存在税前限额情况。
我以业务招待费为例来讲解,其他只要是涉及限额列支的可以同理即可。
案例基本情况(以下为列举,非案例真实数据):
有一家公司,假设为A公司,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00万元,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可税前列支的总共是100*60%=60万元,接下来我们再考虑限额情况,5000*0.5%=25万元,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只能是25万元,那么剩下的35万元(60万元-25万元)是不能抵税的,那么企业怎么办呢?
改变企业结构:
A公司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假设为B公司,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然后由B公司再将产品销售给A公司(当然也可以让B公司采购原料,然后B公司将原料销售给A公司),只要注册一家公司即可,财务账面进行处理处理,其他流程不用改变。
假设A公司将产品卖给B公司,营业收入4500万元,B公司再将产品卖给客户,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然后将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平均分在两个公司报销,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A公司可列支4500*0.5%=22.5万元,B公司可列支5000*0.5%=25万元,二者合计可在税前列支22.5+25=42.5万元。
结果:
假设公司的税率是25%,那么此次改变可以节省税收(42.5-25)*25%=5.625万元。
当然这个改变,除了业务招待费,如果公司还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同样也存在这个节税的空间。还有如果公司还有捐赠支出,同样也可以通过调节公司利润情况从而调整税前列支。
以上就是今天想要和大家分享的,通过改变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标,当然这样的改变除了节税外,还有其他的意义。
企业纳税应坚持“该缴则缴,能省则省”的原则,既承担企业社会企业,同时也能让公司获得更大的发展。
当然税务筹划应该是根据公司情况做战略部署,税务筹划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大家只要了解这些基本思路,提高自己思维的高度,从整体上把握公司情况,从而实现节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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