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以案说法)

 2025-08-09 15:12:01  阅读 599  评论 0

摘要:近年来,“套路贷”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甚至人身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文章最后附有关于“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法官

以案说法:一男子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抵押借款合同并从中牟利,获刑12年半

近年来,“套路贷”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甚至人身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文章最后附有关于“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法官以案说法带你了解如何避开“套路贷”的那些雷区。

案情回顾

2月,被害人赵某为归还个人债务,于是通过被告人林某向上海某典当行借款120万元,林某要求以房产作抵押,签订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多出的30万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在典当行将150万元转入赵某账户后,林某向赵某收取倒扣的借款利息和服务费,并声称王某系典当行财务人员,让赵某将3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后由陈某陪同赵某进行转账,收取1.8万元服务费。贷款到期后,典当行要求被害人赵某归还1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否认收取保证金,也否认林某、王某为典当行员工。

被害人唐某的遭遇与赵某如出一辙。同样是为了归还债务,唐某于当年4月通过被告人林某向上海某典当行借款100万元。林某要求以房产作抵押,签订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多出的50万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月29日,典当行将150万元转入唐某账户。被告人林某让唐某将保证金50万元和利息6万元转入贾某账户。贷款到期后,典当行要求被害人唐某归还15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否认收取保证金,也否认林某、贾某为典当行员工。

法官说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林某对某典当行称其可以为典当行介绍客户,因此有了合作。但是林某在生意过程中跟客户宣传,该典当行每笔借款要收30余万元保证金,客户收到典当行打款后林某要倒扣利息和保证金等,并最终将钱款转到自己帐下。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借款人、出借人信息不对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的抵押借款合同并从中牟利,骗取公民钱财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也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林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三十万元、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案说法

Q:什么是“套路贷”?

A:“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Q:“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是什么?

A:(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甚至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Q:“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A:“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胡巧玲

责任编辑 | 邱悦、李飞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抵押借款合同(以案说法)】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3971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935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