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证挂靠(南京法院判例)

 2025-08-09 16:51:01  阅读 756  评论 0

摘要: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头像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或者文章评论处留言。案情简介:1、2013年6月,隆邦公司与集群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隆邦公司承接集群公司某土方开挖及渣土外运施工项目;隆邦公司从土方开挖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头像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或者文章评论处留言。

案情简介:

1、2013年6月,隆邦公司与集群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隆邦公司承接集群公司某土方开挖及渣土外运施工项目;隆邦公司从土方开挖至土方处置全包施工,不得转包。双方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张文献以隆邦公司的委托人身份签名。

2、原告张文献提交与隆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载明:张文献全面实施上述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隆邦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后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张文献,该协议有张文献的签名及隆邦公司的盖章。

3、2014年1月,案涉工程完工。2015年8月制作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定案表》载明:案涉工程审定造价12267133.21元。集群公司张晓东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隆邦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张文献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名。

4、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意见不一,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来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5月作出工程造价意见,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11157683.29元。

本案的问题:

隆邦公司与集群公司有施工合同,张文献与隆邦公司有挂靠协议,但是,原告张文献作为挂靠人,与集群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其如何向集群公司主张工程款?

南京法院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补偿。

张文献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隆邦公司的名义承接案涉工程,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但案涉工程验收合格,集群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未向隆邦公司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隆邦公司亦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张文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集群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集群公司支付工程款。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1157683.29元,张文献自认收到工程款832万元,集群公司应向原告张文献支付剩余工程款2837683.29元及利息。

律师总结:

1、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工程,挂靠人也就是实际施工人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被挂靠人赖账,不承认挂靠人的身份。此时,挂靠人就要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实践中,挂靠人一般通过案涉项目协议书、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验收结算文件、领款凭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承诺书、付款申请表等证据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另外一个问题是,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时,挂靠人如何主张权利,因为挂靠人并没有和业主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业主明知这种情况的,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然而实践中,业主如果不承认的话,挂靠人证明业主明知就很困难。本案的启示是,挂靠人可以以被挂靠人怠于向业主行使权利为由,行使代位权。

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被挂靠人承担的是工程款转付责任,在业主未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因此,在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法院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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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挂靠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为由,直接向业主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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