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住建部、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根据统计各地媒体的相关报到,截止2019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挂证”人员超百万之多,因证书注销和退费等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的纠纷也呈上涨趋势,笔者就“挂证”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挂证”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个人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企业名下,并不提供实质劳动只收取挂靠费的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法》不仅要求企业在承接工程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要求参建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因此企业为了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参加投标等,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具备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而催生了证书挂靠这个行业。
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很强,需要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因此,我国对建筑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如《建筑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故笔者认为“挂证”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双方之间的“挂证”协议应为无效。从当前的司法判决来看,对于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1.注册单位拒不配合注册转出或注销
“挂证”到期或者被住建部核查列入“存疑名单”后,注册单位拒不配合持证人转出或注销怎么办?
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注册证书,如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其注销或者转注册基本上都需要注册单位发起或确认,并且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如果注册单位不配合,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的规定,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2.“挂靠费”的处理
1)、合同无效,挂靠费属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笔者前述,“挂证”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于挂靠费的处理具体要看相关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使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为挂证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比如(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2号判决,法院认定挂靠协议无效,挂靠单位返还证书并办理注销,没收持证人员的违法所得。
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律适用上有不妥之处,在该判决中,仅有提供证书的持证人员受到了惩罚,被没收了违法所得,但是挂证企业只是返还证书并配合注销,其并没有收到相应的惩罚,而且挂证企业在使用证书过程中所获利益肯定是大于提供证书的个人的,类似判决不仅无法体现公平原则,也变相鼓励企业继续寻找证书挂靠,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持续的隐患。
2)、合同无效,对于已收取的挂靠费不予理涉
挂靠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挂证双方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已经收取的挂靠费在判决书中不予理涉,对于未收取的挂靠费或者持证人主张的其它损失均不予支持,比如(2018)黔010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2019)新010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等。
“挂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持证人员千万不要为了小利而损害了自己的前途,且不说“挂证”后如果企业拒付挂证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面临着被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并给予一定年限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证书存在被挂证企业用于项目上的风险,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著名的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一案,挂靠项目经理陆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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