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佣金手续费,但针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扣除限额出现了不同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将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企业,另一类是保险以外的其他企业。
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等)*18%(无限期结转)
其他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当年确认收入金额*5%(不得结转)
实际上对于保险企业并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企业是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扣除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扣除限额存在一定的争议。
近日,深圳税务局12366答复,“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佣金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请问:应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合计限额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每份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针对“其他企业”佣金扣除限额本人赞同深圳税务局的答复。那您有什么样的观点,可以表达一下您的意见。
观点1:按每单个佣金合同收入额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扣除限额。
观点2: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确认佣金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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