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退休年龄(企业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5-08-10 01:24:01  阅读 275  评论 0

摘要:【案件简介】周某某,女,1963年3月28日生,其于2002年2月入职塑胶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4年3月26日塑胶公司决定停产裁员,并于2014年4月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3000元经济补偿。2014年8月25日,周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某塑胶塑胶公司一次性补偿款¥3000元

【案件简介】

周某某,女,1963年3月28日生,其于2002年2月入职塑胶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4年3月26日塑胶公司决定停产裁员,并于2014年4月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3000元经济补偿。2014年8月25日,周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某塑胶塑胶公司一次性补偿款¥3000元。与公司终止临时用工。”周某某未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过退休手续。

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塑胶公司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42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465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企业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周某某生于1963年3月28日,到2013年3月28日其已经年满50周岁,根据目前还在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因此周某某在2013年3月28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周某某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周某某与塑胶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3月28日自然终止。

1、2013年3月28日后周某某继续在塑胶公司工作,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呢?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进一步将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细分为享受和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种不同的情形,根据用人单位招用两种不同情形的劳动者分别规定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周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从而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所以周某某与塑胶公司的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只能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在江苏高院类似案情的再审案件中,如(2018)苏民申5600号中,法院同样直接认定职工与公司之间形成是特殊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既然双方被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那塑胶公司在解除与周某某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呢?

我们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其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方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周某某与塑胶公司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普遍适用的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基于周某某与塑胶公司之间并非正常的劳动关系,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全部规定。因此,周某某可以向塑胶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但无法向塑胶公司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例外的情形就是周某某与塑胶公司事先约定如果塑胶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在2014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由塑胶公司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情形下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塑胶公司需要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虽然周某某可以被认定与塑胶公司存在特殊劳动关系,但其主张塑胶公司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塑胶公司自愿向周某某支付的3000元补偿,属于塑胶公司自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关。

顺便提一下,周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公司继续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塑胶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需要事先征求周某某的意见也不需要与周某某协商一致后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企业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律师提醒】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无统一规定,对于解除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各地法院判决也并不一致,因此建议遇到同类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请检索当地法院的规定或法院判决。

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的,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主体责任依法向劳动者作出工伤赔偿。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仍应谨慎考虑。

企业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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