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硕备考中,很多零基础的同学都对刑法十分头疼,各种相似罪名和刑罚制度,细节和埋坑点多,难以形成体系和准确记忆。
因此,今天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刑法学究竟讲了什么,每部分内容有些什么特点。以期帮助大家加深对刑法的理解,捋顺刑法逻辑。
刑法框架
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分论就是研究一个个具体的罪名都是什么。总论则是提炼出所有罪名共同的特点,是抽象的、系统化的分论。
刑法总论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主要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毕竟法律是规则,规则的基本结构就是:如果你干了什么,那么你将承受什么样的后果。
刑法也是如此,总体来说,刑法就是规定:如果你犯罪了,那么你将接受刑罚。
刑法论类似于“概述”,先研究一些前置性的问题。比如别管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罪,先考虑一下,这件事能不能用我国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论,就是研究犯罪长什么样。具体可以分为静态犯罪论、动态犯罪论和复杂犯罪论三个部分。
(1) 静态犯罪论
静态犯罪论讲的是,一个完整的犯罪需要具备什么?或者只要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说一个人在犯罪?
我们知道,只要符合了犯罪构成四要件,并且没有正当化事由,就可以说一个人在犯罪。
(2) 动态犯罪论
动态犯罪论讲的是,如果一个犯罪不完整,看上去不符合四要件,但依然要动用刑法处罚的情形。
犯罪是一个过程,如果犯罪没有最终成功,正常来说就不用处罚了。但是直接故意的犯罪,即便没有完整的成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十分强的,所以也应该处罚。
具体而言,这种不完整的犯罪,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3) 复杂犯罪论
复杂犯罪论则是研究一些复杂情况。前面所述的静态犯罪也好,动态犯罪也好,都是假设一个人犯了一个罪。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很复杂,涉及多个人,涉及多个罪名。这时候,一些复杂的规则,就是这部分要研究的。
接着是刑罚论。一个人犯了罪应该如何?当然也应该接受刑罚!
(1) 刑罚的体系
刑法就规定了9种刑罚,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动用刑罚。(比如凌迟在现代社会肯定是不允许的)
(2) 刑罚的适用
刑罚的适用是告诉我们,法院在具体判决,形成一张判决书之前,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比如法律规定犯某罪判3-7年,那到底是偏向于3还是7呢?最终经过综合判断,会形成一张判决书!判决书上会写明白到底是几年。
(3) 刑罚的执行
当犯罪人拿着这张判决书,具体在监狱里执行的时候,如果表现好是可以再继续往下减刑的,甚至可以直接出狱!
刑罚的执行就是研究这个阶段的制度。
(4)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告诉我们,正常刑罚执行完了就消灭了,但是刑罚还有两种特殊的消灭方式,赦免和追诉时效。
刑法是法硕五门课中,最像理科的学科了。
不知道题目中这个人是否构成犯罪?
直接看看是不是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一一对照,如果满足的话,那么再“验算”一下,确保没有正当化事由。这样就能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了。
不知道这个人是否成立累犯?
犯前后两罪满18周岁+前后两罪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累犯
符合条件就是累犯,不符合就不是。
类似的公式还有: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重大事故+接二连三重大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公式非常多,最难的、最庞大的当属静态犯罪论的公式。
即便如此强调理解、强调规律的学科,也有很多例外,这些例外就需要记忆一下。
例如罪数部分,我们凭借理解大体能够掌握什么叫竞合犯、什么叫牵连犯,一旦出现了,我们都知道最后是定一罪而不是数罪并罚。
但这只能解决一半问题,还有一半问题,根本“不讲道理”,就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正常要数罪并罚,但是分则特别规定,就只要定一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
刑法分则总是一股脑的规定了很多内容,让从初学者手忙脚乱。
但是不管什么内容,无外乎以下四个方面。
(1) 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说的就是怎么样就构成这个罪了?怎么样就不构成这个罪。
具体而言主要就是四要件,对四要件个别措辞的解释,还有一些看上去构成此罪实际上不构成此罪的例子。
本质上就是直接、正面的告诉你这个罪是什么样的!
(2) 此罪与彼罪
此罪与彼罪,说的就是相似罪名辨析。
比如吓唬别人一下,别人就把钱给了,这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罪呢?不容易区分。这时候就需要区分一下相似罪名,才能更好的掌握这个罪名是什么含义。
(3) 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这个部分是很多同学最头疼的部分,有很多规定没有太多规律可把握。
如前面所述,就需要大家理解和记忆并行,克服可能会产生的焦虑和烦躁感。
(4) 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这个部分则是说一些其他方面的内容,只有少数罪有这种特殊规定。
比如逃税罪当中规定,如果积极缴纳税款,没有前科,是可以免罪的。
偶尔有题目的判断会比较模糊。比如我们知道了,什么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指这样一种主观态度——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
我们也知道了,如果无法预见而没有意见,那就是意外事件,那就是无罪。
那什么叫应该预见到呢?我在高层擦玻璃,不小心东西掉落砸伤了人,到底算过失还是意外?这是比较模糊的。
再比如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什么叫必然?内在?本质?
A向B投毒50%致死的毒药,恰好C也向B投毒50%致死的毒药,B死亡。A的投毒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算不算必然、内在、本质的联系呢?
很多同学做过题目,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一旦考试换一个场合,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一定很清晰。
另外,偶尔也会有些题目出的比较奇葩,用常规的理论得到的答案并不是出题人想要的答案。
了解刑法这门课究竟在讲什么内容后,就是如何学习的问题了,刑法的学习方法和技巧,可参考文章:法硕刑法攻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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