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和病假是一回事吗?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时有生病。所以劳动者因为生网向公司请病假,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
大家都知道要在医院开一个证明,然后按照程序向公司诸假签批。但你可能不知道还有一个概念叫“医疗期”,它和病假同样重要且关系紧密,不过,也因此有人经常混淆两者。
我觉得,非常有必要跟大家解释清楚。其实,“病假”和“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都知道医生开具的病假条,是根据病情做出的客观判断,不管治疗期是三天还是三年,都以客观实际为准。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有固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公司不能和员工解除合同。医疗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设立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医疗期还是挺人性化的。那它究竟有多长时间呢?
答案是不等。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 24个月不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大家还可以看下面的表格,对于“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就一目了然了。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医疗期是连续计算的,其中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医疗期的含义。
像前面说的,在此期间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如果医疗期结束了,劳动者的病还没好,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公司可以解除。也就是说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该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也不能少。用一句话总结就是:疾病不可预知,但在一定的医疗期内,法律保护我们的就业机会。
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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